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9日通过公布,自1日起施行。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1日起施行。
第一条 ,制定本法。 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第十八条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
第二十条 。 、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 。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span arial','sans-serif';="" color:="" #136ec2;="" font-size:="" 12pt;="" mso-font-kerning:="" 0pt;="" mso-fareast-"" 宋体"="" lang="EN-US" style="margin: 0px; padding: 0px; border: 0px;"> 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span arial','sans-serif';="" color:="" #136ec2;="" font-size:="" 12pt;="" mso-font-kerning:="" 0pt;="" mso-fareast-"" 宋体"="" lang="EN-US" style="margin: 0px; padding: 0px; border: 0p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