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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会议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7-09-20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会议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根据《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章程》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结合中省有关会议管理精神和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会议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代表大会:党员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团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

  议事决策会议: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委员会)会议、专题会议、学术委员会会议、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例会:学校年度工作会议、党建工作会议、领导班子务虚会、党委工作例会、学校工作例会、本科教学工作会议、情况通报会;

  重要典礼仪式:研究生新生开学典礼暨入学教育报告、本科新生开学典礼暨军训动员会、研究生毕业典礼暨学位授予仪式、本科生毕业典礼暨学位授予仪式;

  专项工作会议: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要点的会议。

  第二章   代表大会

  第三条  党员代表大会

  党员代表大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由学校组织召开,一般每5年召开一次。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听取和审查学校党委会的工作报告;

  2.听取和审查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3.选举学校新一届党的委员会;

  4.选举学校新一届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制度和重要形式。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议题由工会提出,党委常委会确定。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2.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3.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4.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5.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6.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7.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8.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学校团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按《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陕西省学生联合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召开。

  第三章   议事决策会议

  第六条  党委全委会

  党委全委会在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按照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学校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学校工作。

  (一)议事范围

  1.学习贯彻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重要文件及讲话精神。

  2.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等全局性重大问题。

  3.讨论决定学校办学指导思想、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问题。

  4.研究决定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有关问题。

  5.选举党委常委和党委书记、副书记,审议通过学校纪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纪委书记、副书记人员名单。

  6.听取、审议党委常委会、纪委年度工作报告。

  7.审议党委常委会、纪委提交的须由全委会决定的有关重要事项。

  (二)会议规则

  1.党委全委会一般每学期召开1-2次,且必须有2/3 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如遇重大事项可随时召开。

  2.党委全委会执行民主集中制,会议做出的决定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委员通过方可为有效。

  3.党委全委会议题由党委常委会决定。拟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会前要做好充分准备。

  4.会议由党委书记负责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协助主持党委工作的常务副书记召集并主持。非中共党员校领导、校纪委委员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主持人根据会议需要确定。根据需要,可以召开党委全委会扩大会议,扩大范围由党委常委会决定。

  5.会议讨论时,由主管校领导对议题作出说明,并提出具体意见。需要表决的事项,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

  6.党委全委会会务工作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

  第七条  党委常委会

  党委常委会在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全委会职权,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全委会的决议,讨论决定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学校改革和发展以及教学、科研等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工作事项。

  (一)议事范围

  1.研究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

  2.研究学校办学方针、发展定位和发展规划。

  3.审议决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和重大改革方案,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4.讨论决定校级领导干部的推荐,班子成员的分工,校级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学校内部党政机构的设置、撤销与调整,中层干部的选拔、任免和奖惩,以及干部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5.研究校级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委员会)的设置方案、职责权限、人员组成和工作规则。

  6.讨论决定学校人事、人才重要政策,以及人员编制方案。

  7.讨论决定向上级组织推荐的省级以上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等人选,决定学校党内表彰事项。

  8.研究决定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听取预算执行情况报告;讨论决定预算调整意见和决算草案,决定学校对外投资和大额度资金的安排使用。

  9.讨论决定学校实施国家重大工程(专项计划)的建设方案及经费预算草案。

  10.讨论决定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立项。

  11.讨论决定提交教代会审议的学校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以及重要事项解决方案和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12.研究决定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领域方面的重要事项及学校安全稳定的重要问题。

  13.其他需要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对议事范围内一些常态化专项工作,常委会可授权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议事决策。

  (二)会议规则

  1.党委常委会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特殊或紧急情况另行安排。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委到会方能召开。研究干部问题时,须由党委书记主持会议,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

  2.党委常委会按照“集中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3.会议议题准备按照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会务工作相关规定》执行。

  4.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协助主持党委工作的常务副书记主持(干部议题除外)。党委常委参加会议,非中共党员校领导、党委校长办公室主任、新闻发言人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根据讨论议题需要,由主持人确定。

  5.会议讨论时,由主持人简要说明议题内容后,主管校领导对议题进行汇报,相关列席人员可进行补充汇报。汇报结束后,与会常委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主持人末位表态,在集中参会人员意见基础上,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作出决定,形成议题决议。决议一般应明确办结时限。对意见不够集中或有较大意见分歧的议题,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酝酿、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

  6.会议对需要通过表决决定的议题,必须经过表决形成决议。会议进行表决时,表决同一问题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常委半数为通过。表决可根据表决事项的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

  7.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必须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

  8.会议形成的决议,必须严格遵守,坚决执行,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如对决议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并按规定程序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在决议执行时有任何与决议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会议决议在执行过程中,如确需对决议内容做重大调整或变更时,经党委书记同意后,应提交党委常委会重新议定。

  9.会务工作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

  第八条  校长办公会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研究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安排,研究、决定或处理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一)议事范围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上级部门有关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2.根据党委决策或决定,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和实施办法。

  3.研究决定学校行政管理方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

  4.研究决定学科建设、专业设置调整及教学、科研、推广、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安排。

  5.研究决定年度师资选聘计划,人员调入、具有高级职称人员调出及教职工除名等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6.研究决定招生、就业、教育管理、学生资助与奖惩等重要事项。

  7.讨论决定学校国家重大工程项目(专项计划)实施方案、年度建设任务及资金安排方案。

  8.研究决定学校对外重要交流与合作项目。

  9.研究决定推荐校级以上业务类先进集体和个人,以及教职员工的行政奖惩。

  10.讨论需要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的行政工作中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方案。

  11.研究决定校长认为需要讨论的其他事项。

  对议事范围内一些常态化专项工作,经党委常委会同意,校长办公会可授权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议事决策。

  (二)会议规则

  1.校长办公会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特殊或紧急情况另行安排。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开会。

  2.校长办公会执行“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议事决策机制。

  3.会议议题准备按照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会务工作相关规定》执行。

  4.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常务副校长主持。副校长、分管行政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参加会议。校长助理、党委校长办公室主任、监察处处长列席会议。其它列席人员,根据讨论议题需要,由主持人确定。

  5.会议讨论时,由主持人简要说明议题内容后,由主管校领导对议题进行汇报说明,相关列席人员根据议题需要可进行补充汇报。汇报结束后,会议组成人员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作出决定,形成议题决议。

  6.会议形成的决议,必须严格遵守,坚决执行,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

  7.会务工作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

  第九条  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委员会)会议

  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委员会)会议是重要事项的议事协调会议,在特定的职责范围内进行决策。会议由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委员会)的组长(主任)召集并主持,按其工作规则议事决策。会议研究决策的事项应及时报告书记、校长。

  会议的组织、记录、纪要起草和督办落实工作由议事机构所设立的办公室负责。

  第十条  专题会议

  专题会议由校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研究协调和处理学校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专题会议由专项工作牵头校领导召集,议事规则为集体协商,会议主持人决定。

  会议的组织、记录、纪要起草和督办落实工作由专题工作牵头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及其履行职责设立的教学指导、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风建设等若干专门委员会召开的会议,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章程、学术委员会章程和各专门委员会章程管理。

  第十二条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及研究生教育重要事项的决策、评议机构,其会议按国务院学位办及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章程、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管理。

  第四章    例  会

  第十三条  年度工作会议

  学校年度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总结上年度工作,部署本年度工作,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会议每年一次,一般在年初召开,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组织。

  参加会议人员:全体校领导;全校处级以上干部、机关科级以上干部;三级以上教授、引进人才和青年教师代表;省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及侨联负责人;离退休职工代表;辅导员代表;学生代表。

  第十四条  党建工作会议

  学校党建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对学校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及思想政治、意识形态、稳定安全等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会议每年一次,一般在3月中上旬召开,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组织。

  参加会议人员:校领导;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各学院(系、部、所)党政负责人;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党委各部室、纪委、工会、团委科级以上干部;学工秘书、团工委书记和辅导员代表。

  第十五条  校领导班子务虚会

  领导班子务虚会是党委结合学校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或重要工作事项,进行理论探讨和对策研究,剖析问题、明确方向、形成共识的会议。会议原则上每年暑期召开,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组织。

  务虚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参会人员为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根据会议研究讨论内容,相关职能处室、学院的主要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党委工作例会

  学校党委工作例会主要传达学习中央精神,开展党建工作交流,通报党建工作情况,以及安排部署党建任务。一般每学期召开1-2次,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组织。

  参会人员为校党委书记、副书记,各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党委各部(室)负责人,纪委、工会、团委负责人。

  第十七条   学校工作例会

  学校工作会例会主要以交流工作、通报情况为主。一般每学期召开1-2次,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组织。

  参会人员为全体校领导和各单位党政负责人。

  第十八条  本科教学工作会议

  本科教学工作会议是研究探讨本科教学重要问题、安排部署本科教学重要工作的会议,每年举行一次。

  参会人员为校领导;学校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委员,学校教学督导组成员;各学院(系、部)党政负责人、主管教学工作副院长(主任)、教学秘书、系主任;机关各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

  会议议题及方案由教务处提出,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

  会务工作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会议材料由教务处负责。

  第十九条  学校情况通报会

  学校每学期组织一次有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参加的座谈会,主要校领导参加会议并通报学校改革发展情况,听取其意见和建议。会议由党委统战部负责组织。

  学校每学期组织一次离退休人员代表座谈会,主要校领导参加会议并通报学校改革发展情况,听取其意见和建议。会议由离退休工作处负责组织。

  学校每学期组织一次青年教师代表座谈会,主要校领导参加会议并通报学校改革发展情况,听取其意见和建议。会议由人事处负责组织。

  第五章    重要典礼仪式

  第二十条  研究生开学典礼暨入学教育报告

  一般在研究生新生开学报到第一周举行。

  参加人员:全体校领导;学校二级以上教授、省级以上教学名师;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各学院(系、所)党政负责人、分管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副书记、分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副院长(主任、所长)、研究生工作秘书、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导师代表;新入学研究生。

  会务工作由党委校长办公室及相关部门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科生开学典礼暨军训动员会

  一般在本科新生开学报到第一周举行。

  参加人员:全体校领导;承训部队教官;学校二级教授,国家教学名师;各学院(系)党政负责人;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全体辅导员;全体本科新生及部分新生家长代表。

  会务工作由党委校长办公室及相关部门负责。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毕业典礼暨学位授予仪式

  一般在6月下旬举行。

  参加人员:全体校领导;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各学院(系)党政负责人、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主任、所长)、研究生工作秘书;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全体毕业研究生。

  会务工作由党委校长办公室及相关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  本科生毕业典礼暨学位授予仪式

  一般在6月下旬举行。

  参加人员:全体校领导;各学院(系)党政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校友代表;全体毕业本科生及部分家长代表。

  会务工作由党委校长办公室及相关部门负责。

  第六章  专项工作会议

  第二十四条  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的重要工作,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可召开专项工作会议,作出部署安排。此类会议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要点予以落实。

  第二十五条  会议牵头部门做好会议筹备工作,负责议题拟定、会议文件和领导讲话起草,党委校长办公室做好会务工作。

  第七章  会议决定的执行及督查督办

  第二十六条  议事决策性会议一般五个工作日内由会议主持人签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与学校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条  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决定的执行由分管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决定的执行由其所设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专题会决定的执行由牵头单位负责组织落实。

  第二十八条  党委校长办公室根据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专题会会议决策事项,对拟督办的事项登记编号,按照《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督办工作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明确责任单位与办结时限并跟踪督办,落实情况及时向相关校领导报告。

  第二十九条  议事决策性会议所通过的决定和文件,除按规定须保密外,均通过校园网及电子政务向师生员工及时公开。

  第八章  会议纪律及要求

  第三十条坚持精简高效。尽量减少会议次数,简化会议议程,缩短会议时间,严格控制与会人员范围,注重会议效率和质量。能合并召开的必须合并,能以文件、通知安排工作的不召开会议。只安排与会议内容密切相关的主要单位负责人参加,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发言应确定时间,紧扣主题,严禁偏离主题、延误会议进程。会议须限时召开,无特殊情况应按时结束。

  第三十一条  坚持务实节俭。举办会议要厉行节约,严禁铺张浪费。会议活动现场布置要节俭朴素,一般性会议一律不摆放花草,不张贴(悬挂)横幅标语、不制作背景板(墙),不发放纸、笔、记录本和材料袋。学校重大会议、重要典礼仪式现场布置要简朴得体、庄重大方。凡涉及经费开支的会议须严格按照学校《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十二条严格执行会议审批程序。凡职能部门组织召开的涉及部分单位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性会议,一般不在电子政务内发布会议通知,由会议组织单位自行通知落实;涉及全校各职能部门或各学院(系、部、所)负责人参加的综合性会议,由会议召集部门按程序报相关校领导审批后,由党委校长办公室在电子政务内发布会议通知并统筹安排,具体会务工作由会议召集部门负责;未经审批备案,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安排涉及全校各职能部门或各学院(系、部、所)负责人参加的综合性会议。

  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重要会议预告制。确定召开的涉及全校性的综合会议,原则上应提前三天发布通知,并明确会程时间及参会人员范围。

  第三十四条严格会议出勤纪律。确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必须按时到会,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应指定本单位其他负责同志参加,并于会前向会议承办单位或主持人请假。党委校长办公室将定期通报各单位参会情况。

  第三十五条严格回避制度。会议讨论的议题如有涉及本人和亲属利害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必须回避。

  第三十六条规范会议记录。严格按照学校关于会议记录的有关要求,安排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并做好存档工作。

  第三十七条加强会议保密。与会人员对会议个人发言和涉密内容不得随意扩散。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确因特殊情况,需召开的全校性临时会议(传达上级会议精神、通报有关重要情况、部署紧急工作等),会议承办单位须请示学校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按程序召开。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会议管理办法》(校党发〔2014〕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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