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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关于工作失误、延误、错误问责办法(试行)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7-01-09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作风建设,增强责任担当,强化工作落实,建立健全督办考核、问责奖惩机制,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工作效能,使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于世界一流农业大学建设,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作失误是指因责任心不强,履职不认真,或因把关不严、程序不当,工作出现差错、疏漏、遗漏而造成一定影响的。工作延误是指因执行力不强,工作效率低,不尽心尽力履行职责,或由于推诿扯皮,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而产生不良影响或不良后果的。工作错误是指违反组织原则或管理规定,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较大影响或较为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问责对象为机关处(部、室)、直附属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及各学院(系、所)全体处级干部。

  第四条 失误、延误、错误(以下简称“三误”)问责工作要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即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的要求,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公平公正、改进工作和责任追究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成立“三误”问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党委常务副书记、常务副校长和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纪委、监察处、组织部、党委校长办公室、人事处、机关党委、考评督查办公室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三误”问责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纪委书记兼任,副主任由纪委副书记(监察处长)、组织部长兼任。

  

  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将予以问责:

  (一)工作失误造成一定影响

      1.因主观原因导致工作出现差错、疏漏、遗漏,给相关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的。

      2. 在职责范围内责任心不强、履职不认真,或未正确执行相关规定,造成一定影响的。

      3. 在日常工作中,不严格执行本部门内控制度,工作随意性大,或依据惯例操作,造成一定影响的。

      4. 在部门内部管理中,制定、发布与学校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文件、决定,造成一定影响的。

      5. 对本部门管理上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研究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一定影响的。

  (二)工作延误造成不良影响或不良后果

      1.因主观原因造成工作延误,致使本单位工作效率低,服务态度差,或对师生员工的合理诉求置之不理、久拖不办,造成不良后果的。

      2.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不认真履行职责,拖着、顶着不办或互相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

      3.对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漠不关心、推诿、不及时研究解决,造成不良后果的。    4.对学校党委、行政作出的决策、部署,校领导指示或批示的事项,消极对待、执行不力,给相关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不良后果的。

      5.对由多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不主动牵头协调,或协办部门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相关工作延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工作错误造成较大影响或较为严重后果

      1. 因主观原因导致上报的材料、数据、统计结果等存在明显错误,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2.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规定,情节较轻,但在学校和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  

      3. 违反有关规定,重要事项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报告,造成较大影响的。

      4. 违反学校管理规定,未经请示或授权,或超越学校赋予的职责权限实施管理行为,造成较大影响或较为严重后果的。

      5. 在评优评奖、职称评审、职员晋升、各类项目评审评估等工作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违规操作,造成较大影响或较为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三误”问责,不仅要对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而且要按照落实主体责任和追究领导责任的要求,对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问责,同时,还要对涉及部门的相关人员进行连带问责。

  

  第三章 问责的方式

  第八条 问责方式主要包括:

      (一)提醒谈话

      (二)批评教育

      (三)通报批评

      (四)诫勉谈话

      (五)停职检查

      (六)调整岗位

      第九条 实行问责要综合考虑问责事项的性质、造成影响的范围和后果轻重等情节,确定具体的问责方式。

          (一)对于情节较轻,影响较小的,以提醒谈话或批评教育的方式问责;

          (二)对于情节较重,造成一定不良影响或不良后果的,采用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的方式问责;

          (三)对于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影响或较为严重后果的,采用停职检查或调离岗位的方式问责;其中,涉嫌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四章 问责的程序

      第十条 学校领导指示或批示的问题,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在工作中以及党委校长办公室、考评督查办公室在督办中发现的问题,广大师生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等等,均可以作为问责事项。根据职责和管理权限,处级领导干部问责事项由“三误”问责办公室报学校问责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是否启动问责程序;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问责事项由“三误”问责办公室研究决定是否启动问责程序。

      第十一条 问责调查由校纪委(监察处)、组织部牵头,按照有关程序,负责对问责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二条 调查结束后,问责办公室根据查实情况和相关资料写出核查报告,并提出问责建议。

      第十三条 问责办公室及时将核查报告及问责建议,提交学校“三误”问责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研究后,作出问责处理决定;其中,给予干部停职检查或调整岗位问责的,还需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学校纪委(监察处)、组织部按照学校会议研究作出的问责决定,对被问责人员做出相应的问责处理,并填写《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工作人员“三误”问责登记备案表》。“三误”问责登记情况定期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凡受到问责处理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到提醒谈话和批评教育问责的,取消当年评先

        评优资格。

            (二) 受到通报批评和诫勉谈话问责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并扣发一个月岗位津贴。

            (三)受到停职检查和调整岗位问责的,取消两年内评先评优资格,一年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并扣发三个月岗位津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学院(系、部、所)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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