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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纪检监察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实施细则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7-01-09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广大领导干部勤政廉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党内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所有处级领导干部,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在校党委的领导下,根据工作需要具体组织实施。对非领导干部、科级及以下干部,也可根据具体情况报请或委托相关校领导或单位负责人实施。

  第三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要本着教育在前、警示在先、预防为主的原则,运用好执纪监督的“四种形态”,坚持分级分类,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

  第二章  范围与程序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虽不构成违纪事实,但已出现苗头倾向或已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虽已构成违纪事实,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于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够严格的;

  (二)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

  (三)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不够严格,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群众反对意见强烈的;

  (四)对学校党委、行政的决议、决定及重大决策部署执行不力,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中出现严重的失误、延误和错误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导致单位内部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问题突出的;

  (六)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不严格,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纪律松弛,监管不力,对身边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行为负有责任的;

  (八)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活动的;

  (九)信访核查、纪律审查和其他工作中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

  第五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一般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分类组织实施。

  (一)对处级领导班子进行诫勉谈话,须报请校党委书记、校长批准同意,由校纪委书记、分管校领导共同主谈,校纪委副书记(监察处处长)、党委组织部部长参加;

  (二)对正处级干部进行诫勉谈话,须报请校党委书记、校长批准同意,并告知其所在单位分管校领导,由校纪委书记主谈,校纪委副书记(监察处处长)、党委组织部部长参加,必要时也可请分管校领导参加;

  (三)对副处级干部进行诫勉谈话,须报请校纪委书记批准同意,并告知其所在单位分管校领导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由纪委副书记(监察处处长)主谈,必要时可请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

  (四)对科级及以下干部进行诫勉谈话,一般由纪检监察部门委托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必要时纪检监察部门可派人参加,特殊情况下纪检监察部门也可直接谈话;

  (五)对非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按照正高职称、副高职称、中级及以下职称分别对应正处级、副处级、科级及以下干部的管理权限参照执行,必要时可报请其所在单位分管校领导主谈,纪检监察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三章  方法与内容

  第六条  诫勉谈话可以采用当面谈话的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诫勉的方式。

  第七条  采用书面诫勉方式的,要向诫勉对象发出诫勉书;同时,将诫勉事项告知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诫勉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诫勉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职务等;

  (二)进行诫勉的事由;

  (三)对诫勉对象提出的有针对性的要求;

  (四)明确诫勉对象提交书面说明材料的时限。

  第八条  诫勉谈话对象(事项)确定后,应提前一周向谈话对象发出书面通知书,将谈话的事由、时间、地点等书面告知谈话对象。

  第九条  实施诫勉谈话原则上不得少于三人,应有专人做好诫勉谈话记录。谈话结束后,谈话记录应由谈话对象当场认真阅知并签字后,由纪检监察部门归档保存。

  第十条  诫勉谈话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谈人要向被谈话人说明谈话的问题、目的和要求;

  (二)被谈话人必须如实陈述问题事实,如对谈话内容有异议,可以口头或书面作出说明,并提供有效证据或证明材料;

  (三)谈话人要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认真对待被谈话人反映的问题和情况;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根据所谈问题的性质、情节以及被谈话人的陈述和认识,明确指出问题,严肃批评教育,并提出整改要求,做到批评提醒到位。

  第十一条  在诫勉谈话过程中,若发现被谈话人确有严重错误事实,需要进一步查实并追究责任,或被谈话人坚持错误,拒绝接受批评教育的,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按程序书面报告校党委。

  第四章  纪律与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谈话对象接到书面通知后,要认真做好准备并按时参加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

  第十三条  被谈话人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提供伪假证据或教唆他人串供;更不得事后追查和打击报复谈话人、举报人等。若有违反,将根据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立案审查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参与诫勉谈话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被谈话人泄露举报人的姓名、身份、住址及举报材料等相关情况,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对受到诫勉谈话的单位和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并酌情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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